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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单位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以什么为合法有效凭证?

单位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以什么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布时间:2021-01-15 16: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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