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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可以在两处所得都进行减除吗?

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可以在两处所得都进行减除吗?

发布时间:2021-01-15 16: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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