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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有关船舶存油结算问题

有关船舶存油结算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3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我司将船舶期租给国内一公司运营国际航线,现租期已到,依据航运业的做法,我司需支付对方船舶存油款项,但对方以船上存油为在境外加的免税油为由,说无法给我们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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