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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谁合法,谁不合法?

谁合法,谁不合法?

留言时间:2019-11-26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退休回聘开绩效工资有工资表,已十多年,都没有协议或合同,当时都是直接上班干到70岁。2016年新官上任开始扣个税。经咨询,黑龙江01097号客服(座席工号830)咨询员答复: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经举报反映,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谁对,谁不合法?请指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确定于2011年05月01日失效)、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符合文件条件的按工资薪金计税;不符合的按劳务报酬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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