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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企业 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

企业 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3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有个问题想咨询 一下,我们企业2017年底累计盈利39万元 ,2018年亏损10万元,2019年预计盈利20万元 。请问,2019年盈利的20万元 可不可以税前弥补2018年的10万元亏损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还是2018年底累计盈利29万元 (39-10),2019年的利润不可以用于弥补2018年的亏损10万元 ?请解答,非常感谢 !!!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doc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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