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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取得的进项发票16%的,退税时比方说是13%的,中间的这个3%的差额应该怎么样做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留言时间:2019-03-26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您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取得的进项发票16%的,退税时比方说是13%的,中间的这个3%的差额应该怎么样做账务处理?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四款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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