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退货,形成的多缴税金可否退税

辽宁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退货,形成的多缴税金可否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退货,形成的多缴税金可否退税

留言时间:2019-03-26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2月开具普通发票销售,2019年1月初被退回。但我公司1月份申报时,已对被退货物缴纳了增值税。想问问,多缴的增值税,可否退税。主管税务局答复,被退回货物的增值税,不能退,只能抵顶以后的应缴税金。但我公司月销售基本低于10万元。想问下,真的不能退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