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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企业在2019年收到一笔低值易耗品取违约金当时购买的税率17%是否应该按17%开具税率入账?

办件标题 企业在2019年收到一笔低值易耗品取违约金当时购买的税率17%是否应该按17%开具税率入账?

内容

企业在2019年收到一笔低值易耗品取违约金当时购买的税率17%是否应该按17%开具税率入账?

办件编号 LYHF20200618 提交时间 2020-06-1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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