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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我公司于2019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进行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金额562万,涉及附加税费应该如何计算?

办件标题 我公司于2019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进行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金额562万,涉及附加税费应该如何计算?

内容

我公司于2019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进行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金额562万,涉及附加税费应该如何计算?

办件编号 LYHF20200710 提交时间 2020-07-1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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