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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我公司在2018年购入节水设备100万元,抵免当年应纳所得税额10万,设备属于优惠名录上列明的,在使用一年后在2019年因产品质量原因退回,我在19年所得税申报时应该怎么处理?

09-29 节能设备企业所得税 我要评论

节能设备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2018年购入节水设备100万元,抵免当年应纳所得税额10万,设备属于优惠名录上列明的,在使用一年后在2019年因产品质量原因退回,我在19年所得税申报时应该怎么处理?设备相关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我在19年所得税申报时应该补交的税款是10万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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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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