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请问我单位用工人员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的员工,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派遣公司给我们开社保部分的劳务发票,员工工资由我单位支付,我单位用工资表入账,请问这部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谁代扣代缴?
2.我单位接受个体户从税务代开的工程款发票,需要我们代扣代缴个税还是个体户自行申报个税?
3.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入个税系统,人员信息采集填报时,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雇员还是其他,我们是用工单位(派遣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支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