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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疫情期间小企业增值税优惠问题

疫情期间小企业增值税优惠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企业在本月收到一家小企业开具的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上面税率为1%,但此项业务并非疫情期间业务,本不应该享受此项优惠,但代开发票税务机关说,因为你在疫情期间开发票只能开税率1%,不能开3%的税率。请问税务机关的回答是正确的吗?本企业怎样做才合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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