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按季申报环保税,主要项目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现有两项指标低于规定标准,其中一项指标超标,请问这三项指标是同时低于标准才能减免?还是两项符合标准的可以减免,超标的一项不可以减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