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残疾、孤老、烈属的个税扣除的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个税汇算中涉及的对残疾、孤老、烈属的定义是的什么?辽宁省是否有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残疾、孤老、烈属的定义这个问题不是税法解答范围之内,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每年审批一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定额时审批。查实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户在年度汇算期间审批,未审批前按全额预缴,审批后汇算清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