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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关于残疾、孤老、烈属的个税扣除的优惠政策

辽宁省关于残疾、孤老、烈属的个税扣除的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个税汇算中涉及的对残疾、孤老、烈属的定义是的什么?辽宁省是否有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残疾、孤老、烈属的定义这个问题不是税法解答范围之内,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每年审批一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定额时审批。查实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户在年度汇算期间审批,未审批前按全额预缴,审批后汇算清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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