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加计扣除附加税

辽宁省税务局:加计扣除附加税

09-29 加计扣除附加税 我要评论

加计扣除附加税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如果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每月附加税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交纳还是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交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规定:“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