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判定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1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我公司与非居民企业的合同于2019年1月到期,到期后不再向其支付租金。因此根据上述条例是否应当认为非居民企业于合同到期后不再属于上述合同约定的纳税人,我公司也不再是上述合同约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我公司于2019年2月因操作失误,以扣缴义务人的名义错误支付(源泉扣缴)2019年2-5月税款(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能否根据上述税法认定,该税款为我公司(纳税人)错误缴纳税款(因为合同关系已经不存在,也无需支付租金,我公司没有向非居民企业支付2019年2月-5月租金,非居民企业没有来源于境内收入,因此非居民企业不是纳税人,我公司不是扣缴义务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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