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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代课费个人缴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江苏省税务局:代课费个人缴税问题

时间:2019-09-11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代课费个人缴税问题

问:您好,我在某学校代课一年,签的是兼职合同,缴税按照兼职缴税。实际上,是我的唯一工作,不应该按照兼职缴税,现在怎样退回多缴税款?需要学校办理吗?具体怎么操作?盼回复,谢谢!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若您和学校无雇佣关系则属于照劳务报酬。19年开始,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学校支付劳务报酬需要代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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