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的核定
时间:2019-09-11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的核定
问: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季度开具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12万元,又开具了28万元的工程服务发票。
1、请问该季度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和工程服务发票是否应该属于分开核定?
2、开具的28万元工程服务发票是否还属于该季度的减免政策以内?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月销售额合计包括免税销售额额和应税销售额,免税12万应税收入28万,合计40万超过30万。因此,纳税人不能享受销售额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优惠,工程服务需要缴税。而自产自销农产品是单独的优惠政策 可以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