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能否开票
留言时间:2019-09-0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基于此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问集团内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为了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能否开具税率为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存在的问题是一旦开票,无偿行为就变成了有偿行为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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