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向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票据问题
时间:2019-08-30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本企业向地方民政局进行的捐赠,捐赠取得的票据为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见附件),请问这种收据能否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凭证?
因为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此文中只规定两种票据,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那么我们企业取得这个票据属于其中吗?可以扣除吗?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未查看到您提及的附件,若您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按规定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可以做为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