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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红冲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江苏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

时间:2019-08-30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增值税发票

问:我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过了几个月客户出了张拒收证明,不收此张发票,说当时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发票后四个月才申请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我们前面开给他的发票不好抵扣,要求我们红冲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他们抵扣,请问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因此,若客户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否则只有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下才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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