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分公司研发费用能否合并到总公司加计扣除
时间:2019-08-30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分公司研发费用能否合并到总公司加计扣除
问:总公司在宿迁,分公司在苏州,研发团队在苏州分公司,苏州分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合并到总公司加计扣除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