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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分次付款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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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分次付款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时间:2019-08-28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分次付款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问:若商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xx%,交货时付yy%,验收合格付zz%   (注:xx+yy+zz=100,且无对应的具体年月日).

请问:该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认定?是每次收款的当天,还是货物发出的当天?谢谢!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请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条款自行判断,若无法判断建议携带资料咨询主管分局。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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