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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企业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如何税务处理?

企业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如何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19-08-25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对于企业以除资本溢价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企业所得税政策好像尚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企业留存收益与其他资本公积是等价的,以其他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当分解为利润分配和追加投资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即投资方应当确认股息红利收入,同时增加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相关政策: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9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税乎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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