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吗?
时间:2019-08-21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吗?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老项目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目前我公司一般计税项目有大额的预缴增值税,但是一般计税项目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简易计税老项目交付有应纳税额,想咨询一下,简易计税项目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否可以抵减一般计税已预缴的增值税?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当期应纳税额按规定抵减当期已预缴税款及前期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