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在淮安市,户外钢架结构广告产品增值税多少个点
时间:2019-08-19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在淮安市,户外钢架结构广告产品增值税多少个点?票面双方有一方是淮安的,非淮安的一方可以开票吗?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单独销售钢结构架或销售自产钢结构架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钢结构架税率13%。若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钢结构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照混合销售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货物销售13%,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建筑服务9%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