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08-07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根据苏政发【2001】82号文件对农林牧渔和农民居住用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问题:公司养殖场因亏损出租给其他方继续从事养殖(土地和房屋仍然从事养殖业务,不改变用途),在此情况下公司是否能够继续享受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免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至省局相关税政部门,如有回复,12366中心将第一时间给您回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