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工会经费
日期:2019-07-15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一般纳税人是小微企业,当月没有开票是否可以免征工会经费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精神,根据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6年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苏工办〔2016〕52号)要求,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2、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精神,经与省税务局商定,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同时废止。
符合上述的可以免征工会经费。上述文件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