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旧税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
日期:2019-07-22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领导您好!我们是一家外贸企业,近日收到一张扬州工厂的一张发票。该工厂已办理三证合一,但未到税务局办理变更和金税盘变更,以至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的税号还是旧的税号(购买方即我司税号正确)。我司在收到后未能及时发现,在网上勾选进行出口退税认证后才发现错误。我司想请问:1、该发票能否办理申报出口退税?2、如果不能申报退税,在已经认证用于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对方如何重新开具发票?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 (二)申报资料
5.下列原始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二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建议咨询当地税局退税部门是否有影响。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