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旅行社的增值税问题
日期:2019-07-08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营改增企业,旅行社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不是按照收入减去成本之后的金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这部分成本是包含哪些,谢谢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