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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税务局:盐城市某房地产公司对买受人未开票或未全额开票偷税被稽查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1]51号

案件名称 盐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明,你单位***名宅项目对买受人徐某某、杨某等房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未开票或未全额开票的现象,现核增你单位收入合计4697306元,其中2017年445504元、2018年3538816元、2019年7129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应当追缴你单位增值税税款223681.24元,其中2017年21214.48元、2018年168515.05元、2019年33951.7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属于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偷税额223681.2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对偷税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你单位接受检查期间能够提供纳税资料,是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行为

纳税人名称 盐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063164G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063164G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施某某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1840.6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9-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9-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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