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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税务局:取得虚开发票换开发票后允许税前扣除!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税稽一罚[2021]19号

案件名称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8年7月和8月接受上游企业南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689655.18元、税款110344.82元),该8份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我局通过对发票涉及业务的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证据,根据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发生了真实的经济业务,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且重新补开了符合规定的发票,对应的成本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共少缴2018年度增值税110344.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17.2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2256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32***222563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侯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8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7931.0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7-1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7-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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