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苏  >  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33家物流企业接受税务处罚!送达公告(盐税一稽公告〔2021〕12号)

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33家物流企业接受税务处罚!送达公告(盐税一稽公告〔202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一稽公告〔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09:3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东台世纪吉祥物流有限公司等33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文书编号 文书送达人员 联系电话
1 东台世纪吉祥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29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2 东台市华利运输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65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3 东台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30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4 东台广北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62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5 盐城市大丰旺发运输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32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6 东台苏丰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33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7 东台市赣昌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38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8 东台市康顺永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39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9 东台市皓萌运输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66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10 东台市华富运输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70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11 东台市剑光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68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12 东台市益剑通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69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13 东台道勤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47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14 东台鸿福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46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15 东台辉宏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53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16 东台市博创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44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17 东台市赣东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45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18 东台市赣华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50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19 东台市辉恒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52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20 东台市茂宏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48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21 东台市迅尔达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43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22 东台市重创利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51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23 盐城大丰冠杰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42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24 盐城大丰广和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59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25 盐城大丰亨达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61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26 盐城大丰凯尔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58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27 盐城大丰龙胜运输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56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28 盐城大丰迅尔达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55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29 盐城市大丰龙强运输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60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30 盐城市大丰区赣通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49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31 盐城市大丰顺平运输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54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32 盐城市大丰鑫创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67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33 盐城市大丰迎程物流有限公司 盐税一稽处〔2021〕57号 徐线明、徐光明 0515-88355083

请本公告列明单位据本公告附件查阅相关税务文书,并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文书。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东路9号。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相应附件(盐税一稽公告〔2021〕12号).zip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18日

以下为其中一家企业的处罚决定书,其它家类似!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一稽处〔2021〕54号

盐城市大丰顺平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82MA1MMXDYXD)

我局(所)于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8月2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涉嫌对外虚开发票

经查,盐城市大丰顺平运输有限公司向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等42户企业虚开479份增值税发票,金额43685425.21元,税额4416885.81元,价税合计48102311.02元,共涉及资金回流4086.33万元。

(二)涉嫌接收虚开发票

经查,盐城市大丰顺平运输有限公司接受屯昌桐林合板厂等5户企业虚开的34份增值税发票,金额6944292.83元,税额1130465.97元,价税合计8074758.8元,共涉及资金回流441.95万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4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接受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款:“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的规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接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暂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你单位涉嫌虚开金额以及接收金额已经达到移送标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