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1]137号
案件名称 南京***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 南京市税务局秦淮分局转来南京***机械有限公司举报南京***设备有限公司向该公司销售三台机床在收到大部分销售款的情况下拒不开具发票的案件,相关资料一并转来。本检查组在南京***设备有限公司代帐会计罗某某和南京***机械有限公司会计的配合下查明上述业务的所有细节,陈述如下:
1人流、物流
南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与南京***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机械产品购销合同,南京***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给南京***机械有限公司三台机床,合同总价595万元。约定交货时间为2014年3月,实际收货时间为2014年4月,2015年1月安装完成并验收。南京***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陆陆续续向南京***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总计5362900元,还有587100元货款未支付。南京***设备有限公司以南京***机械有限公司延迟付款、进货公司齐齐哈尔第二机床厂、江西重型机床厂未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为由至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南京***机械有限公司入账。
南京***设备有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南京市税务局秦淮分局2019年至2020年一直在处理南京***机械有限公司针对上述业务未开发票的举报案件,南京***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一直居住在印度尼西亚,期间一直不回国配合处理开具发票给南京***机械有限公司。
此举报案件于2020年12月从秦淮分局转到第二稽查局立案处理,本检查组于2020年12月14日向南京***设备有限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前开具发票给南京***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代帐会计罗某某持公章代表公司签收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了法人代表周某某,周某某口头答应回国处理开票事项,之后罗某某再也联系不上周某某,周某某微信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图片后无回复表示,现责令限改通知书的期限已过期,南京***设备有限公司代帐会计罗某某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该案件无法在周某某的配合下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南京***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行为
纳税人名称 南京***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21912M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912M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周某某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少缴企业所得税部分1倍的罚款计975901.8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0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0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