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1-09-18 14: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名称 |
征收依据文件 |
征收范围 |
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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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其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企业按经社会保险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自行申报,单位16%,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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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单位按经社会保险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征收;灵活就业人员为11%或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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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按经社会保险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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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 |
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按经社会保险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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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
按经社会保险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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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
徐州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
按苏财综〔2017〕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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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附加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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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 号 )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 以下 简称“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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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 ( 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 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 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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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 |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
电视机 13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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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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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
工会经费拨缴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筹备金,按2%全额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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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第144号)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1号)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徐州市城市管理局2011年6月) |
徐州市区及部分县区企业 |
各类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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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4〕39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号)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由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其余地区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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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徐价费〔2018〕105号文《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贾经发发〔2020〕20号)苏防〔2019〕83号 苏防规〔2020〕1号 财税〔2020〕58号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
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 |
一般民用建筑收费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收费标准为600元/平方米。贾汪区收费标准统一为6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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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出让收入 |
财税〔2015〕61号 苏政办发〔2017〕115号 苏环办〔2018〕 477号 苏价费〔2018〕168号 财税〔2020〕58号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
现有排污单位;以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时,中标人为缴费主体 |
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在污水处理行业收费标准为2600元/年•吨;在纺织印染、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行业收费标准为4500元/年•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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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