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适用减半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所建物流园区厂区内绿化用地是否适用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
日期:2019-07-01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们认为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优惠政策物流企业所建物流园区内绿化用地适用城镇土地使用减半税优惠政策。理由如下:
一、物流园厂区内绿化用地主要功能是:1.停车及物流作业功能。物流园内的绿化用地主要采用植草砖类型进行绿化,该类植草砖绿化用地,既是停车和物流作业区也是绿化区域。2.天然安全隔离带功能。在厂区道路及物流作业区与仓库之间进行条形绿化,将仓库设施与作业区域用绿化安全隔离,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重要方面,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作业人员生命安全。3、吸收噪音和汽车尾气环保功能。政府规定企业绿化率要求关键原因就是满足环保及安全的要求。进行绿化,既有利于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又满足政府要求,积极承担了环保治理社会责任。综上,绿化用地是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物流园区的高效、安全、环保运营起到重要作用,应属于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应给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开展厂区绿化符合习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和科学内涵,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也体现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规律。
二、根据财税〔2017〕33号文,该文件未明确规定厂区内绿化用地属于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也没有明确厂区内绿化用地部分不适用减半政策,根据税收确定性原则,相关税法及解释遇到不确定性时,其解释应当有利于纳税人,而不能不利于纳税人。在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税务局不应将厂区绿化用地直接认定与仓储无关,在适用减半政策情况下要求企业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不符合国家大力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红利的政策环境。
请问我们理解是否正确,谢谢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