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日期:2019-08-08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财税2018 91号文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收增值税政策,这里的贷款包含贴现嘛,另外第四条对于小额贷款的规定中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或没有授信额度,贷款合同金额和贷款余额小于1000万,按季缴纳增值税的,在一季度核算时符合要求,到二季度超出1000万停止享受政策还需补交一季度享受的免税金额嘛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贴现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贷款服务包括票据贴现。
2.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纳税期限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根据纳税期限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如按季纳税的金融机构发放某项贷款,在一季度核算时符合要求,则一季度享受免税,到二季度超出1000万授信额度则二季度不可享受免税政策,不需要补交一季度享受的免税金额。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