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6 08:35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张家港铭宸阳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张家港市东风氨纶纱有限公司).doc
《税务处理决定书》(张家港铭宸阳机电物资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202号
张家港市***纶纱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5***8890159)
我局(所)于2019年7月18日至2021年9月1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张家港保税区万和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4月期间,接受由张家港保税区万和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面金额合计372247.87元、税额合计63282.13元,上述发票已于2016年4月份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明细如下:(略)
上述4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已于2018年1月29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以上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4月增值税63282.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三、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3282.13×5%=3164.11元;根据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及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4月教育费附加63282.13×3%=1898.46元、地方教育附加63282.13×2%=1265.6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记录。
2.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数据情报平台中认证抵扣明细表。
3.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协查函。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4月增值税63282.13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3164.11元, 教育费附加1898.46元, 地方教育附加1265.64元及相应滞纳金已过追征期,不再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