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1]128号
案件名称 苏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稽查。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采购、支付、销售、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的涉票账证检查,你单位取得由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项目为“*现代服务*营销策划服务费”,金额699938.86元,税额61.14元,价税合计700000.00元。2018年3月-12月,你单位预估了成本639710.74元,借记:主营业务成本639710.74元,贷记:应付账款-暂估639710.74元。2019年1月,你单位取得这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根据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账款-暂估639710.74元,借记:主营业务成本60289.26元,贷记:应付账款-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700000元。2019年2月,你单位分4次通过对公银行账户向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应付款项7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付账款-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7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700000元。 你单位取得的上述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700000元,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于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639710.74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60289.26元。
2.调查询问情况
根据你单位的情况说明,你单位称从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没有真实业务的,是你单位已离职员工陈某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的。2018年,你单位账上暂估了一些成本,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能取得发票,为了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员工陈某在原法定代表人授意下联系售票人员张某,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了8份由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实际与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过真实的业务,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向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700000元已经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进行了资金回流。资金是通过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到你单位员工刘某个人账户,然后由刘某个人账户转到当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某的个人账户,再由胡某的个人账户回到你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 你单位在2019年1月收到这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交给代理记账会计做账,这8份发票的采购成本在2018年已经部分暂估,暂估时“借:主营业务成本639710.74元,贷:应付账款-暂估639710.74元”。收到发票后冲销了暂估金额639710.74元,并在2019年1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60289.26元,账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暂估639710.74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0289.26元,贷:应付账款-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700000元”。
你单位取得的这8份发票金额合计为700000元,其中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了639710.74元,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了60289.26元。 你单位从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如下:(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8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通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企业所得税合计225258.07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46XY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1846XY
法人证件号码 4****************4
法人姓名 刘某某
处罚结果 处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6倍罚款共计135154.8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