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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税务局:不存在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对其他税款不予行政处罚!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二罚[2021]57号

案件名称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方面 1.2017年度 你单位取得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超过本金的利息计入“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 科目中,未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增值税。2017年第三季度计入待变现利息1,908,207.25元,其中174,844.84元属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该部分利息收入已缴纳增值税;2017年第四季度计入待变现利息550,000元,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分别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0,486.28元[(1908207.25-174844.84)÷1.03×0.03)]、16,019.42 元(550000÷1.03×0.03),合计66,505.7元(50486.28+16019.42)。 2.2018年度 你单位取得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超过本金的利息计入“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 科目中,未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增值税。2018年第一季度计入待变现利息8,171,518.37元,其中677,219.2元属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该部分利息已缴纳增值税;2018年第二季度计入待变现利息5,986,929.43元,其中918,850元属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该部分利息已缴纳增值税,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分别按照3%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218,280.56元[(8171518.37-677219.2)÷1.03×0.03]、147,613.96 元[(5986929.43-918850)÷1.03×0.03],合计365,894.52元(218280.56+147613.96)。 3.2019年度 你单位取得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超过本金的利息计入“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中,未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增值税。2019年第一季度计入待变现利息972,789.08元,其中110,444.8元属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该部分利息已缴纳增值税;2019年第三季度计入待变现利息946,515.79元,其中72086.95元属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该部分利息已缴纳增值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分别按照3%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25,116.82元[(972789.08-110444.8)÷1.03×0.03]、25,468.80元[(94651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75275T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75275T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赵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4,527,308.4元、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796,620.73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59,155.65元,分别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63,654.20元(4527308.4×0.5)、1,398,310.37元(2,796,620.73×0.5)、29577.83元(59,155.65×0.5),合计3,691,542.40元。鉴于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且主动申请提前补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因税法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有差异,且你单位帐务处理正确,但一直未按税法规定调整计税依据申报纳税,你单位所属的房产、土地较多且检查期间内增减的房产、土地变动频繁,未及时足额申报,工会经费因县级征收、返还流程不规范,且你单位对相关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导致申报错误,未发现你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示的偷税手段,不存在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对其他税款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合计3,691,542.4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9-0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9-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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