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农林牧渔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
日期:2019-06-24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公司为一家专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建有公司自己的生产基地,并建有仓库、初加工车间。请问按照苏政发【2001】82号的规定,公司建的仓库和加工车间减免房产税?建筑物对应占用的土地减免土地使用税?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省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苏政发〔2001〕82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农林牧渔业和农民居住用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