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创投企业的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日期:2019-05-13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创投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人中有一个是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有自然人A、B、C设立。请问在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情况下,自然人A、B、C能否享受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有个人合伙人适用本条款,非个人合伙人不适用用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