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代垫运费开票问题
日期:2019-05-13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司(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为客户代垫了运费,客户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与我司结算,现第三方物流公司要求我司开具运输发票方能付款给我司。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开具运费发票给第三方物流公司?未实际向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是否涉嫌虚开发票?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本次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企业取得收取请参考上述文件,不属于不包括的情况需要对应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