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税公告[20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6 09:37 来源: 江宁区税务局
南京***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PCDX96W):
因你单位登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江税罚告〔2021〕33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及时按告知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8号
联系电话:52761753 联系人:张小龙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南京聚盛化工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
2021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江税罚告〔2021〕33号
南京***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PCDX96W):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明,你单位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税款所属期),收取山东汇丞塑化有限公司货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8月11日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江税限改[2021]32号),对你单位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上述法律文书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截止2020年8月25日,你单位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上述事实,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5民特216号证明你单位收取山东汇丞塑化有限公司货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江税限改[2021]32号),证明本局对你单位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已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拟处罚款人民币501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