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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发票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江苏省税务局:发票咨询

日期:2019-03-28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1.2018年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总函2015【663】号,现今开票是否能继续使用该普票?

2.2019年4月后,员工报销上海到韩国的飞机票是否能作进项抵扣?(国内购入,机票上写着含有税费)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一般发票没有有效期(除换版外),目前因为发票监制章的问题,印有原各地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在2019年1月1日后需要换成新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才能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因原本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不在此范围内。但如果领取发票后长时间未开的,各地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有些地方会要求领取后三个月未开的要缴销重新领取),所以建议与主管局联系确认。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国际的不在可以抵扣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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