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出差误餐补助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是如何规定?
日期:2019-03-12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您好!关于企业报销员工出差误餐补助有如下疑问:
请问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公司按照差旅制度发放的误餐补助(定额标准,非实报实销),是否需员工提供餐费发票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
经与各地税局了解,部分税局认为对于符合差旅制度的定额误餐补助无需提供发票,但仍有税局认为需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请问总局是否对此问题是否有统一规范标准或解答?
结合业务实际,我司认为,实报实销方式发放的误餐补助,应当以发票作为扣除依据,但定额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因发票与定额标准并不一致,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缺乏合理性。
以上问题烦请解答,盼复,谢谢!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苏地税规〔2011〕13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