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非居民代扣代缴
日期:2019-09-05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租赁境外非居民企业的一处办公场地(场地位于境外),向境外支付租赁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长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因此,境外企业在境外出租不动产不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需要由境内承租方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境外企业可以办理相关协定待遇备案手续,对这部分收入免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