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某公司与建筑总公司签字施工合同,可否收取分公司提供的发票?
日期:2019.8.5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某公司与建筑总公司签字施工合同,可否收取分公司提供的发票?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税乎网注:此句话是对三流一致的进一步解读: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