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走出去企业常见问题(61问)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日期:2019.4.29
1、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取更多“走出去”相关资讯?
答:A.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网页: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1671176/index.html
B.12366纳税服务热线
C.12366双语热线,中国国际税收服务热线:021-12366
D.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网页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模块: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index.html
E.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主题在线访谈网页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fangtan/170414fangtan/index.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fangtan/151110fangtan/index.html
各地在线访谈网页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56/n810946/n842954/index.html
F.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一带一路”税收综合服务平台
/col/col7556/index.html
2、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问:我们集团2015年在埃塞俄比亚设立了一家公司。由于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被境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被要求按照居民企业履行全面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义务。同时,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也要求该公司在当地缴税。请问,可以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吗?
答: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根据有关协定条款的规定,相互协商程序应在第一次被通知该征税措施之日起三年之内提起申请。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包括: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协助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的本辖区内事务。
中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已于2012年12月25日生效。按照规定,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3、我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啊?
答:企业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材料方面包括:
A《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B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C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D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4、我公司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其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你公司向企业所得税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5、企业“走出去”,包括哪些方面?
答:简要的说也包括三方面内容:
(1)居民企业对外投资;
(2)对外承包工程;
(3)对外劳务合作;
6、个人“走出去”,包括哪些方面?
答:简要的说包括三方面内容:
(1)外派人员;
(2)居民个人对外投资;
(3)居民个人对外提供劳务;
7、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现在企业“走出去”主要有以下几个形式:第一、对外投资实体企业;第二、对外承包工程;第三、对外劳务合作。
9、什么是“走出去”个人,“走出去”个人的类型有哪些?
答:“走出去”个人是指因被境内机构外派到境外工作、独立对外投资或者独立对外提供劳务而取得境外所得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外籍个人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暂不纳入。中国籍个人达到外国(地区)税收居民标准的,暂不排除。
“走出去”个人类型主要包括:“走出去”企业等境内机构向境外派遣员工、居民个人对境外投资、居民个人对境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居民个人被派遣到境外参加承包工程项目工作或者参与对外劳务合作的,属于境内机构外派人员。
10、什么是税收协定?
答:税收协定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截至2018年9月,我国已对外签署105个税收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1、“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享受哪些协定待遇?
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
(1)营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2)股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10%、15%等。
(3)利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10%等。
(4)特许权使用费。“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赁),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8%、10%等。
(5)财产收益。“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财产收益,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定来源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
12、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我国税收居民可享受我国政府和缔约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的核心文件,作为其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的证明材料之一,提供给东道国税务机关。
13、“走出去”企业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为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走出去”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问:我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在享受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对方国家要求我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去哪里开具?
答:可以去主管你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4、“走出去”个人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走出去”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
问:我公司外派香港子公司的一位雇员取得一笔利息所得,在香港负有纳税义务,请问如果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享受两地税收安排待遇,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吗?
答: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你公司该位员工需要提供你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5、在境外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需要履行什么报告手续?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在38号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38号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38号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16、我公司今年在俄罗斯收购了一家企业100%股权,请问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
答:境内居民企业在2014年9月1日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你公司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17、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8、我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请问税务登记管理有何规定?
答: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填写境内外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9、境内派出机构外派人员,需要履行什么报告手续?
为更好地服务与管理“走出去”个人,境内派出机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的相关信息。
20、我公司在境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并派遣部分员工前去工作,他们的工资薪金也由该子公司负担,我公司需要向税务部门报送什么资料吗?
答:你公司负有外派人员情况报告义务,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的相关情况。
21、“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如何处理呢?会不会造成双重征税呢?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22、我们公司去年有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答:需要申报境外所得。为了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增强“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税法规定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实施税收抵免政策。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境内的所得税款。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除可以选择按国别(地区)分别计算(即“分国不分项”),还可以选择不按国别(地区)汇总计算(即“不分国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其抵免限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采用“不分国不分项”方法使得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能够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
23、什么是税收抵免?有哪几种方式呢?
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有三种方式,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
24、什么是“直接抵免”?适用于哪些情形?
直接抵免,是指“走出去”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5、我公司2010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答: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如股息、红利等)、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不包括按规定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款。
26、什么是“间接抵免”?适用于哪些情形?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27、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28、什么是税收饶让抵免?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问:我公司在A国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该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0%,并有鼓励境外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如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利润(2000万元)次年分配给我公司时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可以抵免多少税额?
答:居民企业从我国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缔约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该减免税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减免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进行税收抵免。
因此,如果我国与A国税收协定中含有上述饶让抵免条款,你公司上述股息在A国负担并得以免征的税额,可以视同已在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你公司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为400万元(2000*20%)。
29、“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若经营出现亏损,在汇总纳税申报时,需要关注税法哪些规定呢?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根据采用抵免形式的不同,用同一国家(地区)或不同国家(地区)其他项目以及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30、我公司的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能否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答:不可以。同一法人实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的盈利,但境外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的亏损。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我国的税收利益被过度侵蚀。
31、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如何进行扣除?
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如何进行扣除?
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别(地区))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32、我公司在境外取得所得发生的境内外共同支出该如何划分?
答: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企业因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别(地区)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资产比例;(二) 收入比例;(三) 员工工资支出比例;(四) 其他合理比例。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33、什么是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抵免限额;除此以外,按照12.5%计算抵免限额。(“白名单”国家除外,目前包括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34、我公司申报2016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
答: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35、境外缴纳税款不是人民币怎么办?
境外缴纳税款需换算成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
36、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在A国以该国币种缴纳税款,请问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时,如何进行汇率折算?
答:你公司记账本位币如为人民币,应按该境外所得入账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折算;如记账本位币为其他币种,应按实现该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37、转让境外的不动产,在境外需要交税吗?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我国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征税。
38、我公司在新加坡拥有一栋房产,今年准备将该房产出售,请问需要在新加坡缴税吗?
答:需要在新加坡缴税。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转让不动产取得收益的征税权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原则判断,你公司转让的不动产位于新加坡,应在新加坡缴税。
39、中国企业在境外如果遇到税收争议或者税收歧视该怎么办?
中国企业在境外如果遇到税收争议或者税收歧视应及时向国内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
40、我公司在Y国设立了一个子公司,总公司负责销售设备,子公司负责设备安装,Y国认为B公司经常派人到Y国的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构成了在Y国的常设机构,要求对我公司销售设备的全部利润征税,构成了双重征税,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怎么办呢?
答: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4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出口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吗?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42、我们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备将产品出口到东南亚。请问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程序和期限的要求是什么?
答:你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你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43、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出口如何享受退(免)税政策?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如果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同时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44、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外贸企业,请问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项、第3项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5、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如何享受退(免)税政策?
企业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46、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对外援助,请问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特殊资料吗?
答:不需要。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正常出口退税所需单证。
47、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如何享受退(免)税政策?
企业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48、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49、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如何享受退(免)税政策?
企业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50、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打算以自产货物出资的形式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我们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退(免)税吗?
答: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5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类服务增值税的征税规定是什么?
企业为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境外建筑、工程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52、我们是一家境内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境外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答:共有三类与境外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53、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增值税的征税规定是什么?
企业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54、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在欧洲为境外公司投放广告,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55、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所得特别待遇是什么?
为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自201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6、我公司2016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2016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为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的所得税,请问在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该境外分公司所得需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你公司境内、外均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笔境外所得不需要按照国内法进行纳税调整,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可据实抵扣。因此就境外某国分公司所得部分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50-100=50万元。
57、来源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税收有优惠吗?
中国居民投资者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来源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中资企业。
58、我公司是一家内地企业,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吗?
答:该股息不一定免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认定过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你公司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免税收入,即你公司直接投资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9、H股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有优惠吗?
为鼓励境内企业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H股,内地居民企业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59、2016年4月28日,我公司通过沪港通购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0万股并持续持有。2017年5月1日,我们公司取得A公司派发的股息收入15万元。请问A公司的股息红利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答: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A公司派发红利时,你公司已连续持有A公司股票满12个月。因此你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这笔15万元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0、“走出去”企业发生跨境关联交易应注意什么?
“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企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合理划分跨国利润和税源。确定使用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母国和投资国的税法规定,减少可能引发的税务调查和纳税调整。
61、我公司有跨境的关联销售,在定价上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企业与关联方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所有权或资金接待等交易中的定价行为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