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金鸡湖商务区税务分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1 16:44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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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相关税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金鸡湖商务区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金鸡湖商务区分局
2021年6月21日